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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娱乐根据轴承的工作原理可分:滚动摩擦轴承(滚动轴承)和滑动摩擦轴承(滑动轴承)。滑动轴承在滑动轴承表面若能形成润滑膜将运动副表面分开,则滑动摩擦力可大大降低,由于运动副表面不直接接触,因此也避免了磨损。滑动轴承的承载能力大,回转精度高,润滑膜具有抗冲击作用,因此,在工程上获得广泛的应用。润滑膜的形成是滑动轴承能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影响润滑膜形成的因素有润滑方式、运动副相对运动速度、润滑剂的物理性质和运动副表面的粗糙度等。滑动轴承的设计应根据轴承的工作条件,确定轴承的结构类型、选择润滑剂和润滑方法及确定轴承的几何参数滑动轴承(slidingbearing),在滑动摩擦下工作的轴承。滑动轴承工作平稳、可靠、无噪声。在液体润滑条件下,滑动表面被润滑油分开而不发生直接接触,还可以大大减小摩擦损失和表面磨损,油膜还具有一定的吸振能力。但起动摩擦阻力较大。轴被轴承支承的部分称为轴颈,与轴颈相配的零件称为轴瓦。为了改善轴瓦表面的摩擦性质而在其内表面上浇铸的减摩材料层称为轴承衬。轴瓦和轴承衬的材料统称为滑动轴承材料。常用的滑动轴承材料有轴承合金(又叫巴氏合金或白合金)、耐磨铸铁、铜基和铝基合金、粉末冶金材料、塑料、橡胶、硬木和碳-石墨,聚四氟乙烯(PTFE)、改性聚甲醛(POM)、等。滑动轴承应用场合一般在低速重载工况条件下,或者是维护保养及加注润滑油困难的运转部位。本文来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米乐M6(MiLe)亚洲官方网站- 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 万立方米增加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5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至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50 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 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 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